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赵阳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张君本、高霞所拥有的(2015)南商初字第20694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赵阳。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950000元,借款人应支付给赵阳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赵阳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赵阳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