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韩连光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王吉顺/韩增光/王吉泰所拥有的(2016)鲁0202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韩连光。截至2018年8月28日,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 2015)第(SW 20151109000037)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900000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韩连光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韩连光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韩连光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