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苗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苗苗、临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华世纪新筑1号楼1-202房产一套。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鲁1311执19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现场评估通知、领取评估报告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和技术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1、裁定拍卖的财产: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华世纪新筑1号楼1-202房产一套。2、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3、现场评估时间: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个工作日。4、领取评估报告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四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三庭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10日内向本院执行三庭提书面异议。5、本院将在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委托对本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徐海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海花、临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工业路交汇处美华金地嘉园26号楼3-601,-129号房产一套。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11执16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现场评估通知、领取评估报告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和技术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1、裁定拍卖的财产: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工业路交汇处美华金地嘉园26号楼3-601,-129号房产一套2、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3、现场评估时间: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个工作日。4、领取评估报告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四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三庭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10日内向本院执行三庭提书面异议。5、本院将在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委托对本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王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军、临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与工业北路交汇处锦城花园1号楼2-402,-119号房屋一套。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鲁1311执16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现场评估通知、领取评估报告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和技术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1、裁定拍卖的财产: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与工业北路交汇处锦城花园1号楼2-402,-119号房屋一套。2、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3、现场评估时间: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个工作日。4、领取评估报告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四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三庭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10日内向本院执行三庭提书面异议。5、本院将在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委托对本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周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峰峰、临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工业路交汇处美华金地嘉园3号楼3-302,-121号房产一套。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11执17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现场评估通知、领取评估报告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和技术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1、裁定拍卖的财产: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工业路交汇处美华金地嘉园3号楼3-302,-121号房产一套2、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3、现场评估时间: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个工作日。4、领取评估报告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四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三庭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10日内向本院执行三庭提书面异议。5、本院将在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委托对本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王巧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张洪金、王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鲁QB826E号轿车一辆。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11执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知、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现场评估通知、领取评估报告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和技术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1、裁定拍卖的财产:鲁QB826E号轿车一辆。2、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3、现场评估时间: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个工作日。4、领取评估报告时间:本公告期满(即送达之日)后第四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三庭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领取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执行三庭提书面异议。5、本院将在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本标的物委托进行网络拍卖。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司长芳、段传法:本院受理原告胡晓东与被告司长芳、候立生、孙绍伟、段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庄磊:本院受理原告王震振与被告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解海霞、李学师、李伟杰、李豪杰、王金慧:本院受理原告刘善如与被告解海霞、邵长英、李学师、马昭华、李伟杰、李豪杰、王金慧、临沂市雅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成民、冯遵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庙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郯城县人民法院
孟遥:本院受理原告刘颜生、刘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鲁0725民初596号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裁定书及管辖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为库: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9时00分在银雀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益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常兵诉你和徐荣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刘彦苓:本院受理原告神兆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黄秀平:本院受理原告徐柏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永诉你、赵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 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董蒙蒙:本院受理原告吴自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秦佑爱:本院受理原告吴振芳诉你、吴电山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吴振芳提起上诉,因你常年不在家,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城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平邑县人民法院
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马建明、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李建峰、赵翠云、丁海生、张喜庆、燕引引、秦海燕、刘明霞、朱红:本院受理上诉人胜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广田、叶振梅、东营市马跃工贸有限公司、马辽宁、丁海生、张喜庆、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马建明、赵翠云、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李建峰、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孙习林、燕引引、秦海燕、刘明霞、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民终5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红霞、王学贵:本院受理原告王利红与李红霞、王学贵、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李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红借款本金70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1月29日的利息数额为11244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数额以70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计算);2、驳回原告王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宝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佳润投资发展中心、张凯:本院受理原告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万宝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金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宁波佳润投资发展中心、被告张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财诉你与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陕西隆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财支付工程款142617元;2、驳回原告李德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翠霞、闫志红、盖秋瑞:本院受理原告王兵团与你们及被告刘晓荣、张正艳、成荣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晓荣、张正艳、成荣香、刘翠霞偿还欠款1338994.59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到2018年7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73359.58元、律师费及担保费、公告费73410元,(共计1485764.17元)及自2018年7月26日到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 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闫志红、盖秋瑞对该案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和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