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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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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1日

 申请人常州鑫尔维物资有限公司因丢失招行烟台龙口支行承兑汇票壹张,号码为30800053 95687277,出票时间为2017年3月9日,出票人为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账号为99900722371080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汇票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司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龙口市人民法院

    邢立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立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高元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元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可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修丽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修丽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蒋金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周今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今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姜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赵丽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聂恒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恒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林振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振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隋广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隋广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崔新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新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杨金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邹春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春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杨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史敬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敬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孙瑞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瑞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袁琛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琛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庆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谢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于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政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吴文萃、周国强: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萃、周国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周爱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爱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刘彪: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秀敏: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张秉恩: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秉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张慧霞: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慧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小海: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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