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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付海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 310 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182 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 310 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 2014年6月 1 日至2017 年7月 24 日期间的工资9313.75 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 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