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兴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陈震、刘丽、李怀玲、马道昌、马灵敏: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 705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谢汉林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梁少宏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10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0日9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 年 8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