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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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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8月3日

  • 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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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娜娜、侯殿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蒋娜娜、侯殿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宋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宋志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牛瑞东、耿翠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牛瑞东、耿翠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石连花、臧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石连花、臧金荣、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金晶、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甲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甲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谢山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谢山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程敦英、卓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程敦英、卓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仁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仁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树营、周长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树营、周长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蒋士滨、孙继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蒋士滨、孙继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蘧太家、石爱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蘧太家、石爱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吴京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吴京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旭: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旭、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书磊、李慧: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书磊、李慧、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慧、张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慧、张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房殿国、张桂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房殿国、张桂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昌琦、王小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昌琦、王小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白宏烨、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白宏烨、刘红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高淑娟、时乃刚: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高淑娟、时乃刚、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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