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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3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4次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3日

  • 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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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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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雷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闵雷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振菊: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振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薛林、范慧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薛林、范慧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孟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孟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树光、季桂秀: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树光、季桂秀、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侯翠香、徐伦理: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侯翠香、徐伦理、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红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红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海博、万丽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海博、万丽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竣、罗瑾: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竣、罗瑾、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党曼曼: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党曼曼、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明波、孙茹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明波、孙茹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田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磊、王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田磊、王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新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新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石磊、杨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石磊、杨亮亮、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曹树利: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曹树利、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摁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摁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宗波、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宗波、王海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苗宗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苗宗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信海波、刘岑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信海波、刘岑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谭秀利: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谭秀利、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徐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孔令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孔令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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