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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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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7月31日

  • 日期: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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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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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栾书章、栾瑞红、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栾书章、栾瑞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5255.28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37375.39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栾书章、栾瑞红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栾书章、栾瑞红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7028.86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朱德高、于瑞莲、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朱德高、于瑞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7215.52元及罚息7756.53元、滞纳金23195.75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朱德高、于瑞莲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朱德高、于瑞莲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4190.07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栾业惠、刘艳丽、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栾业惠、刘艳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0.35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25442.1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栾业惠、刘艳丽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栾业惠、刘艳丽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14.3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尉海涛、栾春梅、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尉海涛、栾春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0666.73元及罚息4214.67元、滞纳金11859.15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尉海涛、栾春梅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尉海涛、栾春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9304.4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书英、朱俊梅、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刘书英、朱俊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7215.52元及罚息7756.53元、滞纳金23195.75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刘书英、朱俊梅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刘书英、朱俊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4190.07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传萍、刘敏娟、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刘传萍、刘敏娟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0666.73元及罚息4214.67元、滞纳金11859.15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刘传萍、刘敏娟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刘传萍、刘敏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9304.4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栾翠玉、王信德、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栾翠玉、王信德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5.28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25442.1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栾翠玉、王信德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栾翠玉、王信德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14.6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栾翠珍、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栾翠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5.28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25442.1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栾翠珍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栾翠珍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14.6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建波、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唐建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5.28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25442.1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唐建波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唐建波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14.6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曙辉、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王曙辉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7165.52元及罚息7719.59元、滞纳金23184.28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王曙辉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王曙辉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4184.16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上述对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风国、栾书翠、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张风国、栾书翠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5.28元及罚息7879.71元、滞纳金25442.13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被告张风国、栾书翠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滞纳金给原告;2、被告张风国、栾书翠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14.63元;3、同时由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王良、宫青华、孙岩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宫青华抵押的位于莱阳市旌旗东路008号盛隆广场C区0002-3-201号房屋及房产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抵押的酿造设备、生产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孙岩作为被告烟台欧霖爵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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