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金乡鑫泰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能信电气有限公司、黄国成:
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与我行于2014 年 3 月 25 日签订编 号为S378130M1201402673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80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该合同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未归还我行欠息。2015年11月27日签订编号为Z1511LN1562199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7796556.93元,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9月23日。以上合同均约定金乡鑫泰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能信电气有限公司、黄国成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业已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依据约定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9月23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及欠息,但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借款及欠息仍未予归还,形成贷款逾期及欠息。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我行现正式通知上述各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费用。如你方不能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我行将随时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