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妍、张建印、万法达、任永春、孙伟、李金龙、闫瑞志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6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7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8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9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0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1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3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6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7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8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9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0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1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