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意涛、李玉萍、寇春亮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4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5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2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4号-1、344号-2,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45号-1、第 345号-2,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352号-1、第352号-2”《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