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张壮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拥有的借款人汪振强、保证人潘燕军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债权一笔本金贰佰捌拾壹万贰仟零贰拾捌元壹角贰分及利息、费用,已依法转让给张壮丽,张壮丽成为该项债权新的债权人。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张壮丽,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特公告通知与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时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