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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7月6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06次
        
 
 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丰荣、梁美霞、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烽军、王勤芳、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永辉、赵康磊、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方向阳、袁棠棣、潍坊威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波、刘甲甲、王丰成、刘艳杰: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麻长春、李兰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金明、王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洋、张海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金明、王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立、郑金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2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由增芳、赵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爱玲、孙苏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17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胡春龙、王素玲、潍坊科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18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公交国际旅行社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以上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周悦强、张耀丽、王平、田淑蕾、王术国、范美玲: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悦强、张耀丽、王平、田淑蕾、王术国、范美玲: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悦强、张耀丽、王平、田淑蕾、王术国、范美玲: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学霖、临沂深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少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飞:关于范永翠与你,刘国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现已裁定维持由本院管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民辖终21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高超侠、杨辉、孙昌坤:本院受理原告王铭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铭松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你们价值62万元的财产一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财保19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文开:本院受理原告徐南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2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王坤、薛丽娜、优先权人、占有使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食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坤、薛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鲁1302执1231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坤、薛丽娜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美澳花园春樱园3号楼3-3-202(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353778号)房产,并委托临沂市金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400518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发出公告,对(2016)鲁1302执1231号拍卖裁定书、临金房评字[2018]第040号评估报告,申请重新评估权利告知书、拍实通知书一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资质有异议或认为评估程序违法,应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并预交评估费,申请书应附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提出申请或交纳评估费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被执行人、其他权利人如提出其他异议或提出优先权等权利主张,应一并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径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财产。另,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入须在上述期限内腾空并迁出上述房产,逾期本院将依法清理并在拍卖成交后交付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人自行承担。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公彦鑫、蒋慧慧、公为士、优先权人、占有使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执行人黄琪惠与被执行人公彦鑫,蒋慧慧,公为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鲁1302执93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公彦鑫、蒋慧慧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城花园21号楼103室(证号为000361435号、临房兰山区他字第089940号)房产,并委托临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02.9万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发出公告,对(2017)鲁1302执93号拍卖裁定书、临诚信评字[2018]第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申请重新评估权利告知书,拍卖通知书一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如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资质有异议或认为评估程序违法,应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并预交评估费,申请书应附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提出申请或交纳评估费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被执行人、其他权利人如提出其他异议或提出优先权等权利主张,应一并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径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财产。另,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人须在上述期限内腾空并迁出上述房产,逾期本院将依法清理并在拍卖成交后交付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人自行承担。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尹晓壮:本院受理原告李贞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17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邵前程:本院受理原告乔红军诉你及临沂商城文娜铝塑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胡明全:本院受理原告化冰冰诉你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余良江:本院受理原告马淑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化绍娥:本院受理原告吴伟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王东方法官工作室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及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17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崔茂廷: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02民初16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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