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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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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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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6日

    高超侠、杨 辉、孙昌坤:本院受理原告王铭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302 民初 4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商城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美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鑫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利泉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周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的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爱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印参与被告王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1302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董勤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均诉被告董勤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24 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兴均与被告董勤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金涛、次子李金辉由原告李兴均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李兴均自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李娜拉:本院受理原告林化良诉被告李娜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324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林化良与被告李娜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林青云、次女林青霞由原告林化良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林化良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吕端利:本院受理原告陶倩诉被告吕端利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324 民初 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陶倩与被告吕端利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陶梓宸由原告陶倩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陶倩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彭付来: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彭付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24 民初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付来向原告刘鹏支付垫付款 3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陶金付:本院受理原告陈春美诉被告陶金付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24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春美与被告陶金付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陶瑞泽由原告陈春美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陈春美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赵广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侠诉被告赵广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24民初 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永侠与被告赵广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赵文萍、次女赵子茉、三女赵子萱由原告王永侠抚养,被告赵广海于每年10月 1 日前向原告王永侠一次性支付三个女儿当年的抚养费(每人每月 500元,至女儿满 18 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兰陵县人民法院

    陈玉红: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2113.80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2113.80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 日 7647.85 元,上述两项合计19761.65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金源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源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 鲁1302 民初 894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刘刚诉你及姜红、李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2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 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珍华: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336.53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20336.53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 30 日12635.76元,上述两项合计32972.29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传杰: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3770.29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3770.29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 日 8418.24 元,上述两项合计22188.53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仁龙: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232.34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20232.34元为基数,自2015 年4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 日 15390.07 元,上述两项合计35622.41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毛延军: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7805.87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37805.87元为基数,自2016 年1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 日 22330.67 元,上述两项合计60136.54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姜克青: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6886.63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66886.63元为基数,自2015 年4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 日 50878.43 元,上述两项合计117765.06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36815.0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 36815.06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6 月 30日 27635.84 元,上述两项合计 64450.9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在强: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381.95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0381.95元为基数,自2015 年9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6872.85 元,上述两项合计17254.80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永向: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6676.54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26676.54元为基数,自 2016 年2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15205.63 元,上述两项合计 41882.17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程李慧: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3770.29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3770.29元为基数,自 2016 年1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月 30日 8133.65 元,上述两项合计 21903.94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本巧: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0210.97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70210.97元为基数,自 2015 年8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6月 30日 47930.69 元,上述两项合计 118141.66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秋霞: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24578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24578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18941.45 元,上述两项合计 43519.45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姜磊: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4600.40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24600.40元为基数,自 2015 年8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16793.87 元,上述两项合计 41394.27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君: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3616.56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63616.56元为基数,自 2015 年9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6月 30日 42114.16 元,上述两项合计 105730.72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秦丽媛: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7478.65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77478.65元为基数,自 2015 年3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6月 30日 60536.65 元,上述两项合计 138015.3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钰: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8857.69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8857.69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6 月 30 日 12106.64 元,上述两项合计 30964.33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53509.4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 53509.49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6 月 30日 40702.89 元,上述两项合计 94212.38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陈学忠: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3509.49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53509.49元为基数,自2015 年 2 月 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月 30 日 42807.60 元,上述两项合计96317.09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都会苹: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5091.98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35091.98元为基数,自2016 年 7 月 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月 30 日 16493.23 元,上述两项合计51585.21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兰郑超: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2863.87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32863.87元为基数,自2015 年 5 月 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月 30 日 24669.81 元,上述两项合计57533.68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胡立英:本院受理孙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80264.06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80264.06元为基数,自2015 年 4 月 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 24% 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6月 30 日 61054.19 元,上述两项合计141318.25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阎克胜:本院受理原告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613 民初 13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2017)鲁0613 民初 1361 号民事判决书中“ 闫克胜”补正为“阎克胜”。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音美、王照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音美、王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孙音美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9 号 1708 号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9月 17日 8 时 30 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 年9 月 17日10时 00 分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崔兴大、高玉玲: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兴大、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伸西街 78 号内 14 号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 2018年9月 18 日8时30 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 2018年 9 月 18日 15 时 00 分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蔡公山、牟晓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公山、牟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 618 号 12 号楼 2 单元 2403 号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9月 18 日 8 时30 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 2018年9月 18日10 时 00 分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伟娉、姜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13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伟娉、姜红霞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74745.51 元。二、被告孙伟娉、姜红霞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 2859.03 元、逾期利息 44407.58元(计算至 2017 年12 月 12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 2017 年12月 13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 277604.54 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 50% 的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孙伟娉、姜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孙伟娉提供抵押的牌号为鲁 YVN156、发动机号为CGW088481 的奥迪牌车辆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6130 元、财产保全费 2130 元、公告费 1830 元,合计 10090 元,由被告孙伟娉、姜红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迟直磊:本院受理原告于见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 民初 40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白吉军、袁秀红、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韩英、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白吉军、袁秀红、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韩英、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高长杰、徐丽、东营腾亿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高长杰、徐丽、东营腾亿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宝峰、邢宁、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张宝峰、邢宁、东营市赛越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孟龙起、刘立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裁定受理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 年 8月 31 日前,向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7 号;邮政编码:264000 ;联系电话:0535-62109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烟台云兴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8 年 9月 14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栖霞市人民法院

    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彦、侯玉娥、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考磊、管素征、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成名、康爱菊、郓城县华晨盖业有限公司、曾凡想、李艳华、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褚福国、张福云、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张兆文、王树响、张爱连、于祥猛、徐瑞云: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340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10月 8 日下午 14 时 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彦、侯玉娥、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考磊、管素征、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成名、康爱菊、郓城县华晨盖业有限公司、曾凡想、李艳华、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褚福国、张福云、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张兆文、王树响、张爱连、于祥猛、徐瑞云: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340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时 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褚福国、张福云、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彦、侯玉娥、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考磊、管素征、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成名、康爱菊、郓城县华晨盖业有限公司、曾凡想、李艳华、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张兆文、王树响、张爱连、于祥猛、徐瑞云: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340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时 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成名、康爱菊、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褚福国、张福云、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彦、侯玉娥、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考磊、管素征、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郓城县华晨盖业有限公司、曾凡想、李艳华、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张兆文、王树响、张爱连、于祥猛、徐瑞云: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340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月 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考磊、管素征、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郓城县华鹏印务有限公司、张恩彦、侯玉娥、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成名、康爱菊、郓城县华晨盖业有限公司、曾凡想、李艳华、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褚福国、张福云、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张兆文、王树响、张爱连、于祥猛、徐瑞云: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 34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郓城县兴裕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森信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李胜勋、王允俊、郑娜娜、孟凡江、谭素玉、管圣卿、韩秀平、张良超、李鲁斌: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 341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 月 8 日上午 10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兴裕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山东郓城森信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王允俊、郑娜娜、李胜勋、孟凡江、谭素玉、管圣卿、韩秀平、张良超、李鲁斌: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 341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 月 8 日上午 10时 1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宏远肠衣有限公司、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继涛、刘兰英、闫继存、王爱华、罗山、麻红梅、王风雷、陈修霞、王秀宽、夏爱连: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民初 341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 月 8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宏远肠衣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县瑞诚瓷釉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赵继涛、刘兰英、闫继存、王爱华、罗山、麻红梅、王风雷、陈修霞、王秀宽、夏爱连、赵继存、宋冬梅: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 342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2018年 10月 8 日上午 9 时 2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宏远肠衣有限公司、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赵继涛、刘兰英、闫继存、王爱华、罗山、麻红梅、王风雷、陈修霞、王秀宽、夏爱连: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 3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时 10 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锦绣塑编有限公司、李静、郑磊:本院受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 342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8年 10月 8 日上午 10 时 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奇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你、曹苓、曹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对你名下的位于滕州市鲁东小区 11-2-201 室房产一处(证号:014211501)进行了询价,现予以公告送达鲁南网拍[2018]31 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询价结果为 51.96 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有异议,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于异议期满后将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

    滕州市人民法院

    张磊、俞贵强: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81 执3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俞贵跃、王晨晨、倪道荣: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0481 执 35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张廷波、张廷卫、王华: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0481 执 35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俞贵强、李怀胜、俞桂腾: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81 执36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李涛、孔华英、刘国存: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81 执36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 7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特勒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厂房和设备租金进行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届时,请派人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滕州市人民法院

    贺敬军、王珍:本院受理原告顾杰诉你们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们偿还顾杰借款本金 100 000 元及利息,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0481 民初3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大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辉与被告山东大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481 民初 66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智达立实业有限公司、杨智强: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对山东智达立实业有限公司 2 号车间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选择鉴定机构。届时,请派员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选择鉴定机构的进行及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王慎伦:本院受理原告张光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481 民初 49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周丹丹、周芬芬: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苓、杨彦、杨运与被告单晨晨、第三人周丹丹、周芬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81 民初 45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滕州市人民法院

    孟庆华:本院受理薄朋军诉你与段振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8)鲁1728 民初 4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段振甫返还薄朋军借款 27 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张效峰、仪瑞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孙明起、张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鄄城县人民法院

    苗建林、邢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苗杰、任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鄄城县人民法院

    杨丙全、杨连强、孙来仲:本院受理陶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26 民初 3731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

    董桂花、张同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胡依成返还垫付款 179573.44 及利息,要求被告董桂花、张同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国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723 民初 61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成武县人民法院

    王培亮:本院受理赵吉泗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911 执 6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届满之日起 3 日内履行(2017)鲁 0911 民初 654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刘彦华:本院受理李兆军申请执行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911 执 834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届满之日起 3 日内履行 (2016)鲁 0911 民初 3701 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嘉昊商务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泰安市岱岳区嘉昊商务中心典当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大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泰安市岱岳区嘉昊商务中心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梨园村的面积为 6027 ㎡ 的土地(权证号:泰土国用(2006)第 D-0063 号)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现已做出山东大地土估字[2018]第 TA-FY002 号价值评估报告结论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1928600.00 元),现予公告送达价格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王士彬:本院受理王国芹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603 民初 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刘兴:本院受理原告伍琼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1625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陈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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