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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项目部、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菏仲字第1035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菏泽市中华西路创业大学综合楼西楼五层西首中小企业仲裁庭。联系电话:0530-6201189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