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宝江:
我方与你方于2008年4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截至2018年4月10日,你方尚欠我方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佰 零柒万 玖千壹 佰陆拾叁元(¥1079163)。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你方拖欠我方土地承包费已达9年,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捌佰叁拾贰元零陆角(¥215832.60)。
我方现根据合同第四条“承包费迟交6个月,我方有权按你方违约收回土地”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经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姜家埠南村两委会研究决定,通知你方:我方于公告之日收回合同约定土地16.2亩,位于青威路北、进村路(南北向)东侧:长(东西):180米;宽(南北):60米;并双方合同于公告收回土地之日终止履行。
特此公告。
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姜家埠南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