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雷先:
我方与你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截至2018年4月10日,你方尚欠我方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零柒拾叁元伍角贰分(¥1270073.52)。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你方拖欠我方土地承包费已达9年,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零拾肆元柒角(¥254014.70)。
我方现根据合同第四条“承包费迟交6个月,我方有权按你方违约收回土地”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经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姜家埠南村两委会研究决定,通知你方:我方于公告之日收回合同约定土地16.2亩,位于青威路北、进村路(南北向)东侧:长(东西):90米;宽(南北):120米;并双方合同于公告收回土地之日终止履行。
特此公告。
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姜家埠南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