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明、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岚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桂英: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郭海明享有的截止到2018年6月29日的债权本金898383.65元,对应的利息、代垫费用及相应权利已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编号为(2016)鲁1102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102执1633号。2018年6月29日,我行将上述法院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李旭,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李旭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