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李建国、张会娟: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截止到2018年6月29日的债权本金5500000.00元,对应的利息、代垫费用及相应权利已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并出具编号为(2018)鲁1102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102执772号。2018年6月29日,我行将上述法院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张雯,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张雯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