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贵司与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1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港口费用43000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4300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承担。”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生效。
2017年10月27日,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贵司与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已合法受让了(2017)鲁11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对此已经予以确认。现重庆源际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的转让情况告知贵司。请贵司向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特此告知。
通知人: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公司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