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保税区百瑞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139,759.00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5年8月5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6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7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6年2月3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6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6年4月28日我行向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6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上述贷款由青岛保税区百瑞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捷润液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8年6月26日,青岛国融集团有限公司仍欠我行贷款本金205,339,877.6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未偿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205,339,877.6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未偿还、保证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