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2017年 10月 27日版《山东法制报》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更正如下:
烟台辅仁商贸有限公司、王香玲、王茂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行已将享对债务人烟台辅仁商贸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为320 万元(大写:叁佰贰拾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杜淑芳。(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 1159 号判决书项下的债权、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担保权益)。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杜淑芳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8年6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