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树朋、李东文、李长祥、崔红伟、韩飞、张海林、陈瑞忠、李庆广、黄性生、孙长霞、翟继忠、张之燕:
根据考勤表显示,公司轧钢厂司树朋,性别:男(身份证号371524198810051619),未经允许,于2018年4月12日起擅自离岗自今;炼铁厂李东文,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504292412),于2018年4月15日起擅自离岗自今;李长祥,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401050517)未经允许,于2018年4月30日起擅自离岗至今;崔红伟,性别:女(身份证号372525197409240520),于2018年4月 27 日起擅自离岗自今;韩飞,性别:男(身份证号372323199103052151),未经允许,于2018年5月3日起擅自离岗自今;张海林,性别:男(身份证号132335196403211174)未经允许,于2018年5月7日起擅自离岗自今;陈瑞忠,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401011614),未经允许,于2018年6月12日起擅自离岗自今;李庆广,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508150518),未经允许,于2018年6月12日擅自离岗自今;黄性生,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504081615);孙 长霞,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6810302113),未经允许,于2018年6月13日起擅自离岗至今;翟继忠,性别:男(身份证号372525197407041691),未经允许,于2018年6月13起擅自离岗至今;炼钢厂张之燕,性别:男(身份证号371524198911051634),未经允许,于2018年6月14日起擅自离岗至今;你们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拟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经向工会通知拟解除与你们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会无不同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法律规定,公司正式决定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因与你们多次联系,你们不来公司办理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