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晶晶(身份证:3705021988xxxx6441):
自2018年3月12日起你一直不履行公司要求正常出勤,期间我公司多次与你联系,要求你正常上班或按相关规定请假,均被你以各种借口拒绝。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制度之规定,经我公司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限你七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二O 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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