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付兴勇、王德佑: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与你二方共同签署了《北京富宇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付兴勇将其持有的北京富宇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宇传媒”)90%股权转让给我公司,王德佑将其持有的富宇传媒10%股权转让给我公司。
截至日前,富宇传媒股权仍未变更登记至我公司名下,根据《协议书》第6.2条,我公司有权以通知方式终止《协议书》。我公司已于2014年7月14日将终止上述协议的《终止合同通知书》通过EMS邮寄至你二方身份证所载住址,但此地址邮局无法投递,邮寄文件已被退回。
依据《协议书》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公司再次通知你二方:解除我公司与你二方于2012年12月2日共同签署的《北京富宇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