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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罚字〔2026〕13 号

山东美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广利桥南路西181 号)

经查,你(单位)拖欠鲁强观天下(鹏豪·盛都)项目91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71232 元。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26 年9 月7 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区人社监令〔2026〕30 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 日内足额支付91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71232 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26 年9 月22 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罚告〔2026〕25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到东营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室(地址:东营区政府办公楼1 号楼112 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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