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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被申请人宋茜龙、宋洪、翟慧敏: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金案字(2026)第158 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邮寄送达仲裁文书,应申请人的公告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空白)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 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刘守领、仲裁员吴兰玲和仲裁员杨林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请于组庭后5 日内来本会(山东省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5 号济宁城市展示馆东侧四层济宁仲裁委员会C006 室)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公告组庭后的第15 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金融仲裁庭Ⅰ(B003室)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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