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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阳综执处罚字〔2026〕18 号当事人:李桂超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605185312
住址: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
2026 年4 月10 日,本机关接济南市12345 热线,称: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业主,南侧正在加盖房屋,没有手续,属于违建,对自己造成遮阳,要求停工拆除违建。
2026 年6 月26 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户建设建(构)筑物的情况属实,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号楼101 户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026 年10 月8 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阳综执处告字〔2026〕1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阳综执听告字〔202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户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根据2026 年6 月22 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关于征询世茂国风观澜小区8 号楼104 户、9 号楼101 户涉嫌违法建设建(构)
筑物规划意见的函>的复函》,称:来函所述的8 号楼104 户和9 号楼101 户建设部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认定。
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第3700000215213 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情节较重,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 0 1 户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
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 个月内向济南市济阳区、历下区、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按程序执行。
联系人:杨乐 高炳建
联系电话:0531-8422126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永康街西段南侧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北中队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10 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