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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我司于2020 年4 月28 日与淄博蓝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抵押人”)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编号:2020XDWD-007 号)、《委贷协议》(编号:2020 年委贷资字第006 号),与刘令敏、程涛、张勃、纪筠、青岛天瑞行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鑫路正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万嘉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萨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荣久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安优合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顺益捷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融智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天瑞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瑞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泰丰铭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灿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1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2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3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4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5 号、2020年委贷保字第006-6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7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8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9 号、2020 年委贷保字第006-10 号),与青岛灿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亦称“质押人”)签署《质押合同》(编号:2020 年委贷质字第006-2 号);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淄博蓝颐康养发 |
展有限公司签署《抵押合同》(编号:2020XDWDDY007-2 号),我司与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编号:2020XDWD-DC007-2 号)。上述合同、协议签署后,我司通过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向债务人发放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 .00),期限为2020年4 月30 日至2023 年4 月30 日。
截止至本公告发出日,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仍未按照约定向我司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履行相应清偿义务。因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已经违反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委贷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请自公告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我司,依合同约定偿还所欠本金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400,000,000 .00)及对应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相应违约金等(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否则,我司将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等方式向贵方催收欠款并以法定方式行使担保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公告。
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