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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林静、马贵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青岛鸿泰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孙照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司对你方所享有的、经青岛市市中公证处(2020)鲁青岛市中证执字第62 号执行证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 执3412 号执行裁定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孙照华,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孙照华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鸿泰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孙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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