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执行告知单位: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告知人:王泓渊 袁焕旭
被告知人:王丹蕾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 年6 月25 日1 时许,在烟台市高新区绿地珑璟台小区,你在小区中遛狗时未按规定牵领犬只。
以上事实有王丹蕾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牵领犬只,公安机关将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你不按规定牵领犬只,拟对你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改正。
因我局民警多次通知你到科技园派出所接受处罚,但你始终拒绝、未能到达,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 年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