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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盐城大乔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LN3Q86,2025 年12 月24 日,赵安城驾驶鲁GCD256 牵引车牵引你单位所属的苏 J478F 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钢板)运输,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2026 年6 月5 日,我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壹仟元整,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我局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25]第202504636 号)罚款壹仟元整。本公告发布满30 日起15 日内联系我局缴纳罚款至财政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黄岛区、市北区、城阳区、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的,期满后本机关将申请黄岛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325 号。联系电话:1766787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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