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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当事人:山东宏达钢构有限公司、王茂平、高炳爱、山东省博兴县海瑞钢铁有限公司、王云涛、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怀涛、王向杰、高芝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司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与韩鹏翔于2026 年9 月4 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我将对(2015)滨中商终字第370 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全部权益依法一并转让给韩鹏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列当事人应向韩鹏翔身份号码:372301199902051034 履行前述债权的还款义务。
还款联系电话:1506523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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