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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济阳综执听告字〔2026〕18 号
当事人:李桂超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605185312住址: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
2026 年4 月10 日,本机关接济南市12345 热线,称: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业主,南侧正在加盖房屋,没有手续,属于违建,对自己造成遮阳,要求停工拆除违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建设建(构)筑物的情况属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李桂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根据2026 年6 月22 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关于征询世茂国风观澜小区8 号楼104 户、9 号楼101 户涉嫌违法建设建(构)筑物规划意见的函>的复函》,“来函所述的8 号楼104 户和9 号楼101 户建设部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认定。
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第3700000215213 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法情节较重,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济阳区济北街道世茂国风观澜小区9 号楼101 户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高炳建杨乐 联系电话:0531-84221260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永康街西段南侧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北中队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9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