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烟台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高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3 号)。
经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烟高人社监令字[2026]39 号)的要求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此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01 室
联系电话:0535-6922094 邮编:26467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烟台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