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回转通知书
致:范波(身份证号:370126198209017516):
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26 年6 月通过登报方式通知你,将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 民初107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你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利普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现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普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6 年8 月20 日协议解除该份债权转让协议,案涉债权并未实际履行转移,该债权仍归属于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因直接向你送达《债权回转通知书》被拒收,现依法登报公告通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 民初107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你的合法债权人为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你应当向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不要再向山东利普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偿付任何基款项。
特此公告。
济南门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