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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陵城区大队关于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陵城区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了一批车辆。
当事人未按规定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陵城区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逾期不来处理,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不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请下列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陵城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者,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拍卖处理。特此公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陵城区大队 2026 年8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