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赤红财字【2026】33 号
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 年10 月14 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红财字[2025]107 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壹万伍仟柒佰捌拾元人民币(15,780 .00 元)缴入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户名: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账号:1506466441563133100010000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给予被处罚人处以壹万伍仟柒佰捌拾元人民币(15,780 .00 元)罚款;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0476-8228590
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708 室 邮政编码:024000 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