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张立新《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的决定书
张立新:经查你非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条件,你持有的《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系2006 年3 月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你不是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使用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因此,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你取得的《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如你不服本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起60 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2026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