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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并其股东:
王若力因原青岛市华阳路33 号6 户房屋征收事宜于2000 年1 月5 日与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签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新房安置于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131 号1单元501 户)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捌角捌分已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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