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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烟住履催字〔2026〕第1359 号烟台榕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中心已于2026 年2 月1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烟住限字〔2026〕第9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中心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芝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部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监察科;联系电话:6669260。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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