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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烟台吉福海珍品有限公司、陈卫东、张忠海:
依据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691 民初944 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尚欠本人借款本金3367640 元、期内利息269500 元、案件受理费17071 元、保全费5000 元以及相关罚息和费用。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执行案号为(2020)鲁0691 执531 号。2026 年7 月17 日,我与烟台福菱商贸有限公司就该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我拥有的对你方的债权3367640 元期内利息269500 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了烟台福菱商贸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我们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烟台福菱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并履行相关义务。
债权人:吴合江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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