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函
冯之卫(身份证号:32072119840629****):
您与我公司于2024 年4 月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您离职后2 年内不得入职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您于2025 年10 月31 日从我公司离职后,我公司发现您于2026 年2 月入职山东富柿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现我公司正式通知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按照您离职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您支付自2025 年11 月1 日起至您入职山东富柿食品有限公司之前(2026 年2 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以您离职前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您入职山东富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您依约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
三、我公司同意,上述经济补偿金可直接从您应向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中扣除,您应向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余额为:100000 元扣除经济补偿金12000 元共88000 元。
四、请您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 日内,将扣除经济补偿金后的违约金88000 元支付至我公司以下账户:
户名:烟台康纳食品有限公司
账号:8110601012600176045
开户行:中信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
如您逾期未支付,我公司将依法提起仲裁追究您的全部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烟台康纳食品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