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曲凡永:
通知人:沙美育,女,1953 年8 月3 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635 号1 单元1815 号。关于您与通知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4)牟高民初字第11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您应向通知人偿还借款100,000 元。现通知人正式向您告知,通知人已与受让人王雅丽达成合意,将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对您的全部债权100,000元及相应的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王雅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通知人特以此书面形式向您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自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上述债权转让即对您发生法律效力。请您自收到本通知后,直接向受让人王雅丽履行上述100,000 元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沙美育
2026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