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 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
|
|
|
|
|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0次 |
| |
|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2026 年6 月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 |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BOC-SD-202625),将其依法享有的对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现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以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方未按本公告要求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受让方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处置担保财产等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相关义务人承担。
本公告内容构成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的正式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对各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方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7 月10 日
转让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联系人:李祺联系电话:0534-58281538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0817 号双金大厦A 塔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受让方: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许经理联系电话:0531-51759183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788 号 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6 年4 月30 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债务人 |
剩余本金 |
剩余利息 |
其他费用 |
担保人 |
|
1 |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0.00 |
8,118,645.08 |
169,571.40 |
潍坊恒通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 |
|
2 |
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11,749,902.19 |
3,984,865.71 |
- |
潍坊正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花来友、隋志香、花鑫、侯蓓蓓 |
|
3 |
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00 |
332,460.79 |
15,473.42 |
寿光市朝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九泰金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玉华、隋文荣 |
|
4 |
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0.00 |
7,627,522.63 |
- |
巴连成、付金花 |
|
5 |
山东汇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0.00 |
2,336,011.55 |
- |
巴连成、付金花 |
|
6 |
诸城喜名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889,660.86 |
47,078.30 |
11,383.00 |
张秀英、张太顺 |
|
7 |
诸城准丰汽配有限公司 |
3,060,000.00 |
120,811.74 |
20,689.00 |
邹树德、夏秀德 |
|
8 |
诸城市居士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
2,480,000.00 |
92,306.75 |
18,432.00 |
邹树德、夏秀德 |
|
9 |
诸城市贺宝商贸有限公司 |
1,710,000.00 |
26,808.20 |
15,105.00 |
邹嘉怡、邹树德、夏秀德 |
|
10 |
诸城胜世达工贸有限公司 |
5,200,000.00 |
136,555.52 |
29,312.00 |
李向旺、邹海霞、林海舰、邹金祥、董桂娟、邹淑琴、王磊、邹淑琴、范术娥 |
|
11 |
山东省寿光市瀚邦商贸有限公司 |
1,168,500.00 |
26,715.90 |
20,345.00 |
王兴科、董杭梅 |
|
合计 |
53,058,063.05 |
22,849,782.17 |
300,310.82 |
|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费用及债权总额,基准日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本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相关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