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青岛嘉诚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通知如下:
贵我双方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经多次催告,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但你公司仍持续占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5 号乐客城写字楼九层房产,至今未予返还。
现郑重通知你公司: 一、请你公司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产返还我厂,并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恢复房产交付状态。二、请你公司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全面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具体金额以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如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厂将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就你公司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所产生的相关损失依法主张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生建机械厂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