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1年4月1日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违章停靠在道路上的林某的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林某的挖掘机未投保交强险。同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的损失共计25853.88元,要求被告林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共计15620元。交强险外的10233.88元,要求被告林某按30%的比例赔偿3070元。
[评析]针对一些特殊的机动车辆,在其是否应该投保交强险及肇事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议。交强险中的机动车究竟是指哪些车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货物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交强险中的机动车也应该适用这一定义。但是,任何履带式的机动车,比如军用坦克、履带式挖掘机等这些机动车缺少定义中的“轮式”这一关键特征,并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结合本案,被告林某的液压挖掘机为履带式机动车,因此,张某要求被告林某按交强险限额赔偿其损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本案可按民事侵权一般原则,直接按比例赔偿。经审查,法院确认原告张某损失共计25045.88元,被告林某负次要责任,可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张某损失7513.76元。 张慧芳 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