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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古守梅、王保民:
鉴于古守梅于2015 年8 月8 日向我借款30000 元的到期债权,本人已将对上述夫妻二人共同所借的借款本金30000 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李庆明。请古守梅、王保民向新债权人李庆明履行还款义务。
原债权人:李庆亮新债权人:李庆明
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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