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邹平艾佳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你单位与沈美宁在2022 年10 月至2023年10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沈美宁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其补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具体金额告知你单位。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邹平魏桥税费限缴通〔2026〕1 号),上述文书详细写明了你单位应为沈美宁补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金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魏桥分局(地址:邹平市魏桥镇齐东一路6 3 7 号,联系电话:2 1 0 1 6 1 219154391595)领取《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魏桥税务分局
2026 年6 月 |